关于开展2023-2024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位同学: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鄂教助〔2020〕1号)文件精神,做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保证认定过程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确保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提供切实保障,根据工作安排,决定开展2023-2024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认定时间
宣传时间:2023年9月22日-2023年9月26日
个人申请时间:2023年9月22日-2023年10月7日
班级、学院评选推荐时间:2023年10月8日-2023年10月15日
公示时间:2023年10月16日-2023年10月20日
二、认定依据
1.《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鄂教助〔2020〕1号);
2.《6163银河线路检测中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汽院发〔2020〕32号);
3.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教〔2021〕72号)。
三、申请对象
1.6163银河线路检测中心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的在籍在册学生。
2.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四、认定证明材料
根据《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6163银河线路检测中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十三类,其中一至十二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大数据名单主要通过中央部门根据在校学生身份信息比对确认后下发(后简称“十二类人员”)。包括:
(一)脱贫家庭学生(原贫困建档立卡学生)
(二)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原贫困建档立卡学生)
(三)特困供养学生
(四)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五)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六)经残联部门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七)经残联部门确认的残疾人子女
(八)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原贫困建档立卡学生)
(九)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学生
(十)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学生(有直系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学生,包含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两类
(十一)低保边缘家庭学生
(十二)支出型困难家庭和其他低收入家庭
(十三)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详见后文)
说明:在“十二类人员”大数据名单以外的学生,如能提供以下相关材料并由资助中心审核确认通过后,同等纳入前十二类人员管理,优先享受各类资助。
1.低保证(民政部门下发的低保证复印件或者证明原件);
2.特困供养人员(民政部门下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复印件或者证明原件);
3.孤儿(孤儿证复印件或县乡民政部门证明)
4.烈士子女(烈士证复印件,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证明);
5.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证复印件,残联部门证明);
其他学生按照普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申请,可以准备以下材料备查:
6.优抚家庭子女(优抚证复印件,证明无效);
7.父母伤残(伤残等级证复印件);
8.父母失踪相关证明(事实单亲或事实孤儿);
9.近两年内父母及所需供养成员医疗支出住院证明或出院发票;
10.近两年内家庭受灾乡镇或街道证明;
11.近两年内家庭成员出现伤残或意外事故住院证明或出院发票;
12.近两年内家庭其他成员失踪证明;
13.居住地居委会、街道办等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可以使用,不强制要求学生准备);
14.其他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五、认定等级
按上级部门相关工作要求,要明确重点受助学生,着重考虑“十二类人员”,以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为基础,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消费情况,综合参考学生家庭地域及导致其家庭经济困难的因素。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为三档:家庭经济一般困难(三等)、家庭经济困难(二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一等)。
六、认定组织机构
1.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本校认定工作。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本校的认定工作;
2.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担任成员的学院认定工作组。辅导员(班主任)、学院资助工作负责人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和审核本学院认定工作;
3.各学院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具体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和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认定评议小组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和学院范围内公示。
七、认定程序
1.宣传公告。各二级学院务必通过网站、班级群、主题班会、周末晚点名等多种途径宣传学生资助政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告知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时间安排和认定程序,学院及校内投诉举报方法和途径等。
各二级学院务必确保“十二类人员”范畴内的每位学生知晓政策、熟悉政策。
2.个人申请。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
(1)线下:“十二类人员”填写《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附件1),非“十二类人员”填写《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2)、《6163银河线路检测中心202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综合评定表》(附件3);
(2)线上:登录6163银河线路检测中心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网址:http://ehall.huat.edu.cn/new/index.html,“可用应用”——“学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模块,完成评定表及相关家庭信息的填写,将《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或《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作为佐证材料之一上传;
(3)学生本人必须对提供的家庭相关信息和佐证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
3.组织认定。
(1)关于“十二类人员”范畴内学生。校资助中心结合上级部门下发的大数据信息比对结果直接认定,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符合“十二类人员”资助对象认定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认定的学生,学生本人应明确表示“知晓国家、学校相关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相关政策”,各二级学院要进一步讲明资助政策,帮助消除心理问题,实际评估学生家庭经济变化情况,积极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学院班主任(辅导员)、分党委(党总支)副书记经过两次(以上)教育引导后,仍坚持放弃的,要做好登记,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2)关于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扶贫部门监测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低收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6163银河线路检测中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汽院发〔2020〕32号)以及《我院7202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综合评定表》开展认定。
认定过程主要为:1.班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收取学生填写的相关材料,组织开展民主评议认定,初步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2.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所属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
4.结果公示。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资助档次,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公示中公布的有效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异议。师生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生工作部(处)申请复议。学生工作部(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予以修正。
5.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八、工作原则
认定工作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在学生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认定工作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科学、公平、公正、公开。
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严格按照认定工作程序,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九、材料报送
为不影响后续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审,此次认定时间各二级学院尽量提前,按时组织学生完成线上、线下材料的填写,班内公示必须满5天。逾期后本学期不再受理。报送材料如下:
1.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汇总表》(线上系统导出);
2.开班会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班级会议记录表(纸质一份);
3.由班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班会选举认定评议小组的班会记录一份(纸质一份);各认定评议小组认定过程的班会记录一份(纸质一份);
4.各班认定结果一份(纸质一份),格式参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汇总表》;
5.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直接关系到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审,因此贫困生认定结果必须在班级范围内,以班会的形式将结果进行公布、公示。需提供班会记录一份(纸质一份);
6.材料以班级为单位汇总,以二级学院为单位报送(请不要装订,用长尾夹固定即可)。
十、相关要求
1.学校和学院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抽选10%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通过大数据分析,对学生的消费情况进行跟踪,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和不当消费行为,一经核实,将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制度处理;
2.学校和学院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学生应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以便学校及时关注并做出调整;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休学(因病休学除外)、退学、参军等将停发国家助学金;
4.学校将加强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建立学院认定工作问责机制,并将学院的资助政策落实工作绩效纳入年度工作考核;
5.每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结果将作为对学生开展资助的依据,只有被学校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库的学生才能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资助项目。
附件:
1.《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
2.《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我院7202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综合评定表》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班级会议记录》
5.关于印发《6163银河线路检测中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汽院发〔2020〕32号)
6.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6163银河线路检测中心学工办
2023年9月22日